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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私法工作坊第55期举行 德国民法总论研读(二)

    发布时间:2025/04/29

    2025年4月25日上午,12博BET官方网站第55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301顺利举办。公司武腾老师和二十余名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读了汉斯·布洛克斯与沃尔夫·迪特里希·瓦尔克所著《德国民法总论》第二部分“法律行为”的第六节、第七节与第八节内容,并研讨了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42条、第510条至第511条等条文的内容。肖源、刘清华、袁紫轩同学汇报阅读《德国民法总论》相关内容的体会。

    肖源同学继续阐述了第一章第六节“对法律行为的解释”的主要内容。我国民法典对于意思表示解释的倾向以受领人信赖利益保护为重,但表意人可以通过撤销来消除其错误表示的影响。此外,对于法律行为需要进行漏洞填补的场合,在任意性规定之外,法官通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兼顾交易习惯,预设当事人面对漏洞时的选择。

    刘清华同学汇报第一章第七节“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”的主要内容。意思表示从表意人处到受领人处要经历不同的阶段,区分了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。同时,意思表示在到达受领人途中可能会出现错误,因此需要以利益衡量为基础确定生效的时间点,并由此区分为无须受领以及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。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发出后即生效,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进一步区分为对在场人或不在场人作出,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作出。意思表示的到达针对需要受领的表示。对不在场人作出的,意思表示需要进入受领人范围,并能够知悉。借助中间人的,到达的时间取决于中间人的身份。对在场人作出的口头表示,应适用被限制的了解理论,若表意人合理认为受领人听见表示,那么意思表示到达。最后,因为受领人拒绝接受或存在错误的受领设施,而产生到达障碍时,应分情形讨论意思表示是否到达。

    袁紫轩同学分享了对第二章第八节“要约和承诺”部分的阅读体会。首先,分享主要围绕“合同缔结的前提”和“特殊情况”两个板块,其中“合同缔结的前提”分为要约、承诺和电子商务中与消费者缔结合同的特殊性三部分。其次,在对本节内容作系统性介绍的同时,袁同学重点突出了对要约部分的讲解,对比分析《德国民法典》和我国《民法典》的相关内容,结合实务中的案例,并进一步提出问题,与大家一同思考法条所展现的逻辑和理念。最后,袁同学总结此次发言的脉络,分享了在此次阅读中自身体会最深刻的部分。

    在三位同学作出汇报后,与会师生共同就本次活动中所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。

    至此,第55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。

    文/图陈倩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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